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薪酬管理,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员工的薪酬管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薪酬组成部分。
第三条协会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约束的原则,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建立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薪酬体系。
第四条协会薪酬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以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力、贡献等因素为主要依据,实行绩效薪酬制度。
第二章薪酬构成
第五条协会员工的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及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员工薪酬的基础。
2.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
3.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体现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4.奖金:根据协会的业绩、部门的业绩和个人的业绩等因素确定。
5.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加班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六条协会员工的薪酬水平应参照同行业、同职位的平均水平,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七条协会员工的薪酬支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协会员工的薪酬支付方式可以为月发、周发或者年发,具体支付方式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协会员工的薪酬支付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薪酬组成部分,各项薪酬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条协会员工的薪酬调整应根据协会的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协会员工的薪酬调整可以采取普调、特调等方式进行,调整幅度和调整方式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协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修订应由协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市昌平区信息技术应用协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