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信息技术应用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理事长职责
(一)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条协会副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四条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八条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每5年述职一次。以书面形式完成述职报告,由会员对各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述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本部门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十二条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培训
第十四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职工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理事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此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昌平区信息技术应用协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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